被告劉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入住醫院治療。
被告劉某某在治療過程中,因未及時交納醫療費,原告李某作為主治醫生為被告向醫院做擔保,繼續對被告進行治療。被告劉某某住院共產生醫療費166629.88元,其所在單位陸續支付醫療費138000元,剩余28629.88元未支付,被告劉某某亦未支付該部分醫療費。
醫院從原告李某工資中陸續扣除28629.88元用于支付被告劉某某欠付醫療費,原告李某多次向被告劉某某及其所在單位主張要求給付墊付的醫療費,被告劉某某及其單位均予拒絕。原告李某遂訴至法院。
瑪納斯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李某在被告劉某某未及時交納醫療費的情況下,向醫院提供擔保,不存在損害被告劉某某合法權益的行為。被告劉某某治療完畢后,未結清醫療費,醫院從原告李某工資中將醫療費扣除,原告李某履行了保證責任,依法享有向被告追償的權利。被告劉某某受傷住院治療,應當支付全額醫療費,被告劉某某的醫療費是否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承擔系另一法律關系,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醫療費28629.88元、利息15116.57元。被告劉某某提出上訴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上述判決。